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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争议“营利性民办教育”合法化:与义务教育有悖?

2015年08月27日00:09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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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刘茸)在昨天审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时,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针对修改草案在“营利性”上的定义提出了意见。

李安东委员说,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24条,在修改前的规定是“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修改草案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删掉了,但这一修改容易产生误导。

“因为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普通高等学校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他提出,“或者改为‘普通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杨震委员也提出,为了保持与我国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规定的一致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也应做相应修改,将“营利性”的允许范围限定为非义务教育。

周天鸿委员说,支持该法直接将民办教育注明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而不是第51条中采用的“合理回报”这样的模糊概念。相应的,第37条第2款中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用途的内容则应去掉。

“因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已经实行了市场调节,是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不需要政府来制定。如果这些营利性的学校教学不好,自然就会被市场淘汰,政府部门监管就可以了,不是在经费如何开支上对营利性的学校进行限定。”他认为。

杨卫委员提出,如果民办学校选择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要遵循一般的营利性企事业单位的原则?比如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分红等等,这套措施将来会对我们国家的教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恐怕应该进一步的加以说明。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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