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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议资产评估法:评估师是否采取资格准入制?

2015年08月27日17:2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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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刘茸)资产评估法修改草案三审稿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被提交审议。今日,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这部草案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需要在进一步沟通和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再作修改。

记者了解到,资产评估法曾先后列入十届、十一届、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06年6月,人大财经委就成立了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并于2012年起草法律草案,常委会分别于2012年、2013年两次审议该草案。

如今,据上次审议已过去两年,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这部法律已在“废案”边缘。乌日图委员今日说明,对这部法律草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尽管在涉及评估业的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存在重大分歧,但也都不赞成将其直接废掉。因此,此次审议首先是为了激活该法律草案,使其可以继续审议下去。

委员:妥协式修改能否接受?

据悉,目前我国评估行业的主要部门包括财政部、城乡建设部、矿产资源部,分别负责国有资产、房地产业、矿产资源这三大行业的评估,此外还有保险、证券、商务部门,也涉及一些资产评估业务。“多头管理”,是评估业内难以解决的痼疾。

草案在一审、二审稿中提出,建立相对集中和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并实施全国统一的注册评估师的考试准入制度和统一的行业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乌日图委员指出,由于在研究和起草中各方面分歧意见一直很大,此次三审稿做了很大的妥协,行政管理体制维持现状,注册评估师改为非注册,行业准则和政策也不要求统一,“基本上是对现状的法律认可”。

但这种妥协式的修改,也招致了一些委员的不赞同。董中原委员说, 资产评估法是出于治理评估行业政出多门的乱象才下决心制定的统一规制,因此,无论是行业自律管理还是行政管理,都应结束分门别类、多头管理的局面;应当设立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不同专业领域在协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行使行政监督职责。

“如果不能改变当前因为评估对象的行政管理问题,而导致资产评估行业人为割裂的局面,资产评估法的修改就不算是成功的。”他指出。

委员:资格准入还是水平评价,应当说清楚

评估师的资格准入,是审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据悉,职业资格认证可分为资格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前者要求较严,后者则宽松。三审稿明确提出评估师采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但在一些细节规定上又模糊不清,引发了委员的疑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说,按草案规定,评估师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拿到资格证书,两名以上评估师才可承办评估业务,无资格不能承担,这些都与水平评价类本身的标准相悖。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初则认为,我们作为一个大国,职业资格范围很广,一个模式不能适应对职业资格管理的需要。

“目前这个草案的规定除了缺少注册环节之外,和行政许可类或准入类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模式是完全一样的。什么叫准入类,就是不具备这个资格就不得从事这个职业,叫准入或者行政许可,没有许可不能干。而水平评价是无论有没有许可都可以去做,无非是国家提供了一个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评价平台,大家去作评价,评价了以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评价结果来使用人员。”他解释。

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既鼓励了相应职业人员的发展,也是对职业的尊重和对职业精神的培养,还大大减轻了社会用人成本。但王晓初认为,资产评估是涉及到人民和公共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关职业资格制度应该实行行政许可,也就是准入。

吴晓灵委员也持相似意见:“对于资产评估业我同意注册制,我认为这个行业不必简政放权,对于全国来说也没有加重太多的负担,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来说非常好。”

(责编: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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