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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建议:“恐吓”应属家暴行为

2015年08月27日21:1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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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李婧)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李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4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会期5天半,8月29日闭幕。今天,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反家暴法)。

会议上,车光铁委员建议在反家暴法规定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恐吓”的内容。他认为,目前随着通信方式的日益发达,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从个案处理情况看,有的恐吓行为未得到及时的干预变成悲剧,有的采取了干预措施则有效预防了极端行为的发生。同时,恐吓的证据也很容易获取和掌握。增加恐吓这一表现形式,可以有效表明法律对恐吓等精神暴力的制止态度。

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也认为,恐吓是精神虐待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言语形式去贬损、威胁,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等精神上的暴力。平时家暴发生的现象有时会有“我要杀了你全家”这样的恐吓和威胁,建议在反家暴法中将“恐吓”纳入家暴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同样建议,在家庭暴力定义现有的表述上增加“恐吓”二字。李亚兰表示恐吓主要是通过言语等形式贬损威胁,造成受害人极度自卑、恐惧等的精神暴力。增加“恐吓”这一表现形式,表明法律对恐吓等精神暴力的制止态度,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也有利于更全面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责编:刘茸、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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