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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反家暴法:应明确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报案义务

2015年08月27日21:18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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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刘茸)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不少委员提出,应当重视基层居委会、社区在反家暴当中的作用,将其写入法律。

王万宾委员就建议,法律应当“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想办法落到农村的行政村、城市的社区、街道居委会办事处。“只有落到这里,很多实际问题才能及时发现、处理;有关法律规定才有可能落实下去。如果都停留在党组织的一般号召,政府的一般管理,妇联、共青团、工会组织的同情性表态上,最终这部法律的规定还是很难落实。”他认为。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建议修改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加入“村委会、社区”这两个基层组织。因为对一个家庭来说,乡镇政府太远了,管不到那么多家庭的事,也管不好,管不细。

他还建议,在法律中加入“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通过宣传、培训等方法,提高公民对反家庭暴力的认识”,特别是加强对一些文盲多、法盲多、意识较为落后的地区的宣传,因为如果村委会和社区不出面宣传、培训,很多人就听不懂。

郑功成委员提出,在全文中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个一般人比较陌生的词,替换为居委会、村委会等人们常见的概念,因为这部法终归是老百姓要了解的。“我们有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这是国家法定的制度,他们对此的责任应该是很大的。因此,在本法中还是明确提居委会、村委员为宜。”他建议。

他同时认为,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中,最重要的角色其实是社区,但在法律第二章中整体“失踪”了,这会导致预防落空。“在实际中,最了解有没有家庭暴力,应该是他的邻居,是社区,是城镇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现在很多城市社区里面已经设立了专职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就是干这个事的。但这个法律草案中没有看到社区及居(村)委会。你要医疗机构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你让用人单位来管家庭暴力,我估计不会有效,因为这不是它们的职责。”

王乃坤委员进一步提出,不仅要加强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对于发现家庭暴力与报告的义务,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居住地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果接到报案,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还有许多委员也持类似意见。

(责编:刘茸、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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