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刘茸)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王其江委员建议,此处将“可以”改为“应当”,以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责任。邓昌友委员也赞同:“一写‘可以’,就失去了法律条款的权威性,现实中就难以落实,应改为‘应当’。办这件事,花不了多少钱,有多少因家庭暴力要进驻成立临时住所的?一个县修一幢房子,少做一些政绩工程就可以把这个问题解决了。”
郑功成委员以香港的妇女庇护所为例,也认为家暴受害者要有个地方可去。“中国的妇女受到了家庭暴力,过去是跑回娘家待几天,现在很多情形不是这样的。总要有一个去处,能否参照设立临时救助站的做法?现在从一些极端案例来看,是反复地遭受家庭暴力,反复被虐待,没有地方去,要有安置、有去处,这才是真正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