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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死刑标准彰显法治文明

吴学安

2015年09月02日09: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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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个死刑罪名,意味着中国在“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道路上又前进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修正案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取消9个死刑罪名。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犯罪的死刑,现在又取消这9个死刑,中国废除的死刑罪名将接近三分之一,适用死刑的罪名变为46个。这意味着,中国将在“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道路上又前进一步。

  古今中外,在一国法律体系之中,刑法和民法数量之比,往往被视为社会关系松紧度的一个指标。而就刑法本身而言,死刑在刑罚中所占比例,则更直接地反映出社会文明的演变进程。“死刑”古已有之。越是在野蛮的社会里,死刑的运用越普遍,从欺君到通奸、盗窃都可能被处以死刑。尤其是对于杀人行为,判处死刑更被认为罪有应得,因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到了法治时代,人们才开始关注犯罪人的权利,开始反思刑罚的正当性,包括死刑的适用与废止问题。

  中国现行刑法制定于1979年、大修于1997年,正值“文革”和“严打”结束之后,尽管带有经验教训的总结,但都不免带有那个时代的明显烙印。如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列有死刑罪名。虽说,此后经历了7次修正,但与罪刑法定的本质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一方面重罪罪名较多,刑法规定有68个死刑罪名,且刑罚的设计不太符合人的生理规律,比如缺乏真正的终身监禁刑罚,有期徒刑的上限不足以产生震慑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在重罪和轻罪之间缺乏科学的平衡、过渡体系,尤其是重身体刑轻经济刑,不符合经济社会的规律,并使得一旦错判错关就无法挽回。

  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诸种病症及犯罪者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决定了不可能通过单一的重刑威慑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现代犯罪学的研究表明,在重刑化思想影响下,面对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佳的状况,人们会本能地归结为惩罚不够、打击不力,从而主张继续加重惩处,这对社会而言实际是一种恶性循环。

  不言而喻,如果一个社会过度依赖刑法和刑罚,即使社会在短期内治理有效,但更多时候更像一种“饮鸩止渴”,它既可能导致社会放弃从根源上治理犯罪的努力,也有加强罪犯与社会对抗心理的危险。此次,刑法的修改不仅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还承载了社会对法治文明进步的期待。随着轻刑化正成为世界潮流,越来越多的人都意识到,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标志。此次,刑法大修无疑体现了对原有法定社会关系的某种舒缓,实为法律进步、社会进步。

(责编:沈王一、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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