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刘茸)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种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修订草案第28条的修改引发了较多争议。在一审稿中该条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生产、繁殖或销售则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因对此条分歧较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二审稿中删去这一条。
审议中,刘振伟委员提出,既然对这项制度是否入法有不同意见,为了这次种子法能够顺利通过,先不作规定也是可以的,但对该制度仍应当有足够重视。
据悉,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层级较低,对原始品种权人的民事保护力度不够。而修订草案新增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并将原始品种权的权利范围延伸到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
刘振伟指出,按现有制度,通过人工诱发基因突变、体细胞克隆、基因导入或采用回交等方式简单取得的派生系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但这损害了曾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原始品种权人的利益,降低了原始育种创新者的积极性。
“我国大面积推广的水稻品种中,推广面积前10位的两系杂交稻品种,大多是实质性派生品种。玉米品种也如此,有19.4%的自交系是对已审定的杂交组合的重复使用。”刘振伟委员认为,草案一审稿提出的建立具有过渡期的分阶段实施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解决修饰性育种泛滥的积极措施。
在草案修订中,有意见指出,在我国育种形势落后于国外的现状下,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有可能对我国造成损害。但刘振伟委员认为,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大豆、棉花、油菜等,用种基本为自主选育,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后,有利于遏制国外育种家对国内育种家的侵权。
“在玉米品种上,受国内法保护的国外某些品种有一定的种质资源优势,但在国内市场上占比很低,国内现受保护的植物品种4676个,国外的申请量仅占2%左右,且仅限于玉米杂交品种,算大账是利大于弊。”他认为,从长远看,这个制度可以彰显国家鼓励和保护育种原始创新的姿态,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良好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