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刘茸)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提出,慈善法对于受益人应该有专章或者专条予以规定,“比如政府机构就不能作为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有的企业给一些政府机构捐款、捐物,这个不应该属于慈善活动的范畴。再比如非公益性的企业接受了一些人的捐赠,这也不应该作为慈善,因为它不能作为受益人出现。”
他还建议,法律应该专设保护受益人权益的条款,比如明确捐赠人、慈善机构不得附加对受益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自由权、劳动权等等形成侵害的附加条件,与此同时,受益人也应承担一定义务,比如应该按照与捐赠人或者慈善机构形成的协议来使用受捐赠的财产,违反协议要承担责任,不能把受捐赠的财产作为遗产,也不能自行捐赠他人等等。
“比如捐资助学,贫困学生拿到捐资助学的钱以后去买高档手机、电脑,这肯定是不对的,也有的学生拿到捐赠款先请同学吃一顿,像这样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伤害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伤了捐赠人的心,对慈善事业的损害很大。”他提出。
信春鹰委员指出,法律应该限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受捐赠的是医疗设备,这个医疗设备在很多国家受捐人也用来做慈善,我们这里不一样,有的可能就用于营利,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