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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原厅局级以上罪犯减刑须报最高检备案审查

2015年11月02日17:01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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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日电(杨孟辰)在今日下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同时,注重保障罪犯公平享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利,对执行机关应当提请刑罚变更执行而未提请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报告中指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监督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555人。2012年,组织开展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专项检察。2014年,又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开展专项检察,对“三类罪犯”逐一登记建档,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逐案审查,对正在保外就医的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21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家属通过行贿等手段,将安惠君调往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又通过虚假疾病鉴定,违法办理保外就医。2013年8月,检察机关发现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督促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将其收监执行,并对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显示,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建立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2014年8月,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建立检察机关逐案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制度,对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2014年10月,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一步界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严格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程序,细化检察监督方式。今年6月,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会同监狱、人民法院共建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同步监督。

(责编:杨孟辰、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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