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4日电(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草案。在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刘新成委员提出,草案第2条对电影有一个界定,但不知道现在网上的“微电影”在定义中是否覆盖;如果其本义不包含“微电影”,界定应该更清晰,将其明确排除。
他还建议,将第32条规定中的“放映”改成“公映”,因为电影在制作之后审查阶段拿不到许可证,但是为了内部专业交流也会放映,现在法律上规定没有拿到许可证书则放映也不允许,似乎不妥。此外,关于电影专项的发展基金,特别是从每张电影票中抽过的税、组成的钱怎么使用,他认为也应该在法律中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