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4日电(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草案。在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陈秀榕委员建议,修改第三章第31条规定的“国家倡导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一条。
她提出,“倡导”是倡导性的,“至少两次”则是硬性规定,前后矛盾。并且,怎么知道学生看了几次,是自己看还是学校组织看,在统计上难以操作;如果未达到,是否属于违法?违法了怎么办?这些都构成问题。她建议,“每学期至少两次”几个字要删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