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4日电(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草案。在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黄伯云委员建议,对电影摄制许可证和电影公映许可证,应当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目前,草案第1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黄伯云委员认为,电影摄制许可证的发证门槛比较明确,在省一级,但电影公映许可证在法律中体现得不够清晰,建议同样明确为国家和省两级可以发放。同样,对于电影审查的专家评审,他建议将操作层面的再次评审环节从法律中取消,在操作细则中再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