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4日电(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草案。在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信春鹰委员提出,法案第15条规定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主体为“企业和其他组织”,但“其他组织”在这里的指向不是很清楚。
她认为,在其他法律中,“其他组织”一般指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这里的其他组织指的是什么,建议进一步明确。第15条还同时规定了行政许可,她指出,因为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条件、时间和责任要求写得很清楚,而本法对许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没有明确,建议相关内容和行政许可法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