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08:11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统计条例》。条例规定,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应当注明统计资料来源并如实使用。
条例还规定了对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将统计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目的或者对外提供、泄露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将向社会公示。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