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09:2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对产权调换比例、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并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符合的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条例》还对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面积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由平房调换至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增加了被征收人在不服补偿决定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对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如果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规定、非法征收、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贪污挪用及拖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含有重大错误或虚假信息的评估报告等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记者 史万森 通讯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