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10:36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范围、宣誓誓词、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明确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国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终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办法对宣誓场所及仪式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马岳君 王志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