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国共产党新闻强国社区论坛政务通博客微博育儿宝E政播客SNS人民电视|群众路线网人大政协工会妇联科协 设为首页|网站地图

人民网首页 新闻专题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数据库2019两会调查中国人大60周年纪念专题

慈善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二审:公开募捐需出示资格证书

2015年12月21日14:56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赵恩泽)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第二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草案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共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谁有资格取得募捐资格证书?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草案还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草案提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应当标明其登记机关。草案同时提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具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草案显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的情况;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如果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

(责编:李婧、张雨)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