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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修改:同居关系同样受保护 定义纳入精神暴力

2015年12月21日14:57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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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刘茸)今日起,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稿相比8月份的一审稿有了较大改动,其中家庭暴力的定义、对老幼残病和育龄哺乳妇女的特殊保护、强制报告范围的扩大等变化,都回应了此前社会最关注的几个问题。

家庭暴力不再限于“家庭成员” 含精神暴力

一审稿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这一定义被认为覆盖面太窄,不能解决很多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审稿将此修改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定义。

附则还单独增加一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此前呼声较高的“同居关系也应纳入家暴范围”意见,被立法机关所采纳,但此条规定仍较为模糊,“共同生活的人”应如何定义,是否包含合租等关系,法律条文没有做出明确解释。

老幼残病者和育龄哺乳妇女受特殊保护

针对此前草案对特殊弱势群体关注不够的问题,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腐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该给予特殊保护。”

此条并未明确“特殊保护”是指何种保护,不过草案随后还追加了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这一条意味着,继强制报告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国际上另一大针对家庭暴力常用的制度——“临时庇护”,也被引入了我国的反家暴立法,不过其应用对象暂时限定为已经受到或面临人身安全伤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强制报告扩大到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

强制报告制度指的是,某些因职业关系能常常与疑似受害家庭发生关系的机构或个人有义务报告所发现的家庭暴力,换言之,如果发现却隐而不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需要强制报告的主体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各方意见之下,二审稿将其延伸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大大扩充了强制报告的范围。

人身保护令分为两种时限;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的一种裁定,当事人面临现实急迫的人身威胁时,自己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与其接触、对其骚扰、跟踪。在上一稿中,保护令的申请时限为48小时。

二审稿将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的时限区分为两种:一般情况为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内,法院必须决定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为24小时以内。保护令失效前,法院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决定撤销、变更或延长。

可以申请保护令的主体也从原本的近亲属,扩大到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法院作出保护令后,同样要送达当地的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协助执行。

(责编:李楠楠、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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