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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应符合公序良俗

2015年12月21日17:12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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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李婧) 今天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8次会议,会期为7天。《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审议。

背景: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记者了解到,自1989年3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得到发展,全国已基本形成野生动物的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体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总体保持稳定;大熊猫、朱鹮、藏羚羊和扬子鳄等重点保护物种种群数量增长,基本摆脱濒危状态;栖息地保护范围逐步扩大,到2014年底,我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729个,约占陆地国土总面积的15%,保护了85%左右的野生动物种群。但是,总体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仍然盛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白暨豚已经功能性灭绝,江豚、中华鲟等重点保护物种极度濒危。此时,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改。

草案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违法出售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演) 、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该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禁止为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或者相关信息。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集中交易市场等任何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违法猎捕工具等提供交易平台。

修订草案还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草案增加了对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及处罚规定。

草案要求定期调整并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长期得不到调整等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对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

草案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档案入草案

针对现行法律中栖息地保护有关条款过于原则,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利用或者破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未经批准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 最高罚款20万

修订草案规定,从境外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应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止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应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应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修订草案对违法引进、放归外来野生动物物种也有相关处罚规定。未经批准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其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将引进的野生动物违规放归野外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可以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责编:李婧、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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