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刘茸)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下称草案),在收集各方修改意见之后,于本次常委会会议提交了二审稿。
据悉,如果各方意见比较一致,这一稿将有可能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
为外国人单设友谊勋章 国家主席可直授
在上一版草案中,该法设立了“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并且没有对国籍加以限制。
但有不少意见提出,对中外人士的荣誉应有所区别。因此在二审稿中,草案另设“友谊勋章”,专门授予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根据法律规定,“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均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获得者后,由国家主席授予。但出于外交的需要,“友谊勋章”可以在各类国事活动中,由国家主席直接决定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
禁止出售、出租国家勋章、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
另一较大修改则是在草案第十四条,该条规定了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的继承。二审稿为该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上述物品“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如果获得者去世,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指定的人保存,没有这二者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草案还规定,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事项管理,均由专设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工作机构负责。
草案尚未规定法律通过后的正式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