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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反家暴法为什么不应强调“尊重受害人意愿”?

2015年12月21日20:3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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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起二度审议反家暴法草案。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上,不止一位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5条第2款规定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反而造成难以制止家暴行为的麻烦。

黄润秋委员说,这句话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实践中,“往往受害人第一次反映情况以后,后面顾及家庭的面子还会反悔,这样反而会纵容家庭暴力的发生”。他建议,删除“尊重受害人意愿”,保留“保护当事人隐私”即可。

吕祖善委员持类似意见:“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受害人往往是迫于无奈,实在没办法才报告的,然后征求如何处理意见时,往往受害人不敢讲话,同时反而会使施暴人对他矛盾冲突,引起暴力升级。”他也认为,这句话不提为好。

范徐丽泰委员也提出,老人家被子女虐待,老人为了面子的问题,纵使邻居报案了,但是老人家不承认,因为他认为家丑不能外传,如果完全尊重他的意愿,此案就不能受理,这类案件现实中非常多见,为了反家暴的工作顺利,不应强调尊重受害人意愿,“但这并不是不尊重受害人。”

吕薇委员则认为,尊重受害人意愿可以分为两种,“纠正、训诫当事人的时候不应该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在处罚的时候可能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比如对小孩子来说妈妈走了没有人管了,这个时候可以适当地考虑。”

修福金委员直接质问,违法行为是受害人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就很可能出现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他建议删除这句话。刘政奎委员则建议,这句话改为“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列席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袁敬华认为,尊重当事人意愿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只应体现在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不应作为反家暴工作的总体原则。家庭暴力是强者对弱者的控制与欺凌,受害者常常难以真实表达意愿。

“如果在是否教育、矫治和惩处施暴者的问题上把选择权交给受害人,则可能会加重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引起暴力升级,造成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还有一些受害人会因惧怕施暴者而不敢要求公权力的介入。”她指出。

(责编: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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