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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暴行为都应有权劝阻举报

2015年12月21日20:36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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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起二度审议反家暴法草案。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上,列席审议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建议,法律应当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家暴行为时介入和举报。

他建议,在反家暴法第13条中增加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劝阻,向有关单位举报。”这是比照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举报”。

此外,《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5条也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今年8月份上海发生的一起妻子被丈夫剁手案件,案中的女受害人曾向路人求助,但没有得到帮助,当事人曾表示:“如果当时有人帮忙报个警,我就不会变成今天这样。” 徐谦援引这个案例,指出草案在总则部分第3条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作为原则,在相关条款中增加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责任,可以使前后相呼应,这不仅有利于遏制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也有利于引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责编: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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