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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015年12月22日15:57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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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李楠楠)为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民族地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15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组织实施。这是31年来常委会第二次就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开展执法检查。

2015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巴平措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巴平措表示,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普遍反映,民族区域自治法部分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民族地区十分关注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

配套法规不完善。目前,国务院还有相当一些部门没有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性文件。各省区市中,只有云南、湖北等14个省市制定了实施国务院若干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还有5个自治区、5个自治州和6个自治县未制定自治条例。配套法规不健全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难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也影响了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落实不到位。目前,上级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有的还存在要求地方配套或者通过“项目资金包干”等方式变相要求配套的现象。由于民族地区大多无力配套,有关项目往往不能及时安排。有的地方为争取项目,挪用资金或搞虚假配套,造成不良影响。此外,在中央减免州县和特殊贫困地区资金配套后,国家下达的配套任务已全部上移,也因此产生了省区级财政压力加大的问题。

生态建设任务繁重。民族地区是我国的水系源头区、生态屏障区和资源富集区,在生态建设中处于重要位置,具有重要作用,但民族地区生态建设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是生态状况堪忧。水土流失,土地石漠化、荒漠化,草原沙化、退化、湿地萎缩等问题突出。

二是发展与保护矛盾突出。民族地区大多是生态保护区,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有23个在民族地区,产业选择、项目引进受到较大限制。

三是生态补偿不到位。民族地区普遍反映,目前的生态补偿范围小,补偿标准低,难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弥补农牧民的实际损失。作为西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云南全省129个县市区中仅有18个被列入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目前,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或15元,而商品林地的年租金普遍已达到每年每亩30多元,条件好的甚至超过100元。石漠化综合治理补助、退牧还草补偿等标准也偏低。广西、内蒙古等地反映,因经济收入差距大,有些农牧民偷偷复耕;有些农牧民宁可接受行政处罚,也不愿减少牲畜数量。

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的相对落后,影响了民族地区干部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条件的艰苦则增加了留住人才的难度。民族地区特别是基层和边远高寒地区,民族干部和人才外流、后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在西藏阿里地区工作5年以上的干部都不同程度地患有高原性疾病,2012至2014年,全地区共有45名干部职工因高原性疾病死亡,年龄在23至59岁之间。2011年至2014年,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流失860人,其中调离791人、辞职49人、放弃录用资格20人。

影响民族关系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在内地的一些服务性窗口行业,比如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以及宾馆、商店的入住、购物中,歧视、拒绝来自某些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甚至包括汉族群众)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要落实好民族政策,并进行专项检查,纠正这类问题,但问题仍然存在,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民族地区群众反应强烈。

为此,根据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巴平措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民族地区发展、改善民生、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自觉按照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新要求,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涉及民族地区的政策措施、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十三五”规划中,要把民族地区摆到重要位置,确保民族地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落实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一些服务窗口单位违反民族政策的情况。

进一步加强配套法规建设,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更好地落到实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其法律位阶、调整对象决定了其中许多规定原则性、宣示性比较强。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较为完备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关键环节。目前看,国务院各部门这方面的工作距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已有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的问题,一些部门出台的规定还只是零散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投资政策、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还缺乏更具刚性约束力的部门规章。

建议国务院各部门加强对已有涉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清理、整合、充实和完善,并逐步上升到部门规章的层次,推进民族工作更好进入法治化的轨道。并在201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国务院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着力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加大民族地区扶贫力度。民族地区是扶贫攻坚的主战场,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又对今后5年的扶贫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党中央要求,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加快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加快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综合扶贫工程,保证如期实现党中央提出的目标。

二是加强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保护。国家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开发补偿等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是落实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这一问题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民族地区反映强烈、持续关注。要充分体现加大对民族地区扶持力度的要求,减轻民族地区负担。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拿出具体解决措施。

四是进一步重视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要切实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边远山区、边疆地区、贫困艰苦地区干部的生活待遇,加强各类人才培训工作。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投入,落实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的有关政策,继续办好内地民族班,有序推进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五是重视边境民族地区建设问题。边境民族地区的发展,事关国家领土完整、主权和尊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对边境民族地区各项建设的投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兴边富民,建设稳固繁荣的边疆。

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组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该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在检查方式上更灵活多样,在检查内容上更突出重点,更具针对性,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

国务院、有关地方政府作为民族地区的上级国家机关,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负有重要职责,既要做到依法行政,也要督促所属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而在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这部法律的作用。

(责编: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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