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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功勋荣誉立法:助推民族复兴

2016年02月14日10:02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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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2 月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摄影/ 盛佳鹏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枚枚熠熠生辉的勋章、奖章代表的不只是获得者辉煌灿烂的过去,更是一项项民族骄傲背后所传递的社会正气,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坚实步伐!2015 年12月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本法共21 条,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本法“在总结以往授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因此,本法对国家最高功勋荣誉的名称、授予对象及程序、奖励形式、获得者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勋章名称、奖励形式、荣誉奖章等的继承以及荣誉撤销等问题备受公众关注。

  勋章授予:中外有别

  本法第2 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作为最高荣誉的国家勋章如何命名,是人们首先关心的问题。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委员指出“应当对为我国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专设一种勋章”。据此,本法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以分别授予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杰出人士。

  李适时在说明中解释说,之所以把授予本国公民的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是综合考虑以下三点的结果:“一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前仆后继英勇奋斗,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已深入人心。二是,授予‘共和国勋章’,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三是,‘共和国勋章’在内涵上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

  李适时在说明中指出:“给外国人授勋,是国家对外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人民传统友谊和友好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为此,本法第3 条规定:“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此外,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除了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向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授予“友谊勋章”外,本法还规定,国家主席在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勋章、奖章及证书可继承,但不得用于营利

  获得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不仅是对获得者个人所作贡献的肯定,更是对全社会投身祖国建设事业的激励。而奖励形式的合理设计则是发挥这项激励作用的关键。本法规定了两类奖励形式:第一类是精神层面的奖励,主要包括设立国家功勋簿、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获得者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国家和社会对获得者的杰出事迹进行宣传等内容;第二类则是规定了获得者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以涵盖政治、经济等形式的奖励。

  正是由于荣誉背后承载着崇高的精神价值,作为国家最高荣誉的物质证明载体,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代表了国家荣誉的至高性,蕴含着巨大的无形价值。因此,勋章、奖章及证书能否被继承一直备受关注。考虑到国家勋章、奖章及证书物权属性的特殊性,本法没有直接使用“继承”一词,而是作出如下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为了经济利益,实际生活中存在保存人出租、出售勋章、奖章及证书的行为。为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明确,勋章、奖章及证书虽可由获得者后人或其指定的人继承,但不得买卖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作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将勋章等用于营利的行为“不利于维护国家荣誉的尊严,需要在法律上对勋章、奖章及证书的保存人规定相应的义务”。基于以上意见,本法第15 条增加“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犯罪将导致荣誉撤销

  为维护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本法在规定获得者终身享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同时,还在第18 条对应被撤销所获国家最高荣誉的情形作出规定,即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实际上,就哪些形式的犯罪应当被列为撤销的情形经历过比较激烈的讨论。在本法草案一审稿中,仅规定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获得者应当被撤销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但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撤销国家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

  如董中原委员认为,如果继续保留因过失犯罪而依法判处刑罚的获得者的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可能“会造成标准的瑕疵和社会的争议,被荣誉称号获得者过失犯罪所伤害的受害人也会质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纯洁性,会使国家最高荣誉受到玷污”。因此,董中原建议提高国家最高荣誉标准,“规定只要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都应当撤销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最高荣誉,如获得者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并对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修改有关条款,增加涵盖了过失犯罪的情形,规定“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属应当被撤销荣誉的情形。

  本法规定的荣誉与其他荣誉的衔接问题

  根据李适时的说明,在调整范围方面,“本法主要规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现实中,我国有很多类型的表彰、奖励,处理好本法规定的荣誉与现行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的关系是完善、健全我国荣誉制度的题中之义。为此,本法第20 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李适时在说明中表示:“有些现行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表彰或者单独表彰的奖励活动,实践中可以纳入本法规定的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范围。其他的表彰奖励,可以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安排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介绍说:“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制度的总体部署,除了本法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以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还可以继续单独或者联合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此外,武增告诉记者,“针对有一些地方奖励、荣誉过多过滥的现象,中央也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对表彰奖励活动进行清理和规范。”而针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日常管理、功勋簿及获得者的待遇等事项,武增表示还“需要下一步制定实施的、配套性的规定”。

  另外,许多人关心国家最高荣誉是否可以授予集体,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根据本法授予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更多的是对获奖人士毕生成就或突出贡献的褒奖,对集体的表彰可以按照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法对此可不作规定。(王博勋)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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