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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保护资源勘探开发主体权益

2016年02月26日08:0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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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新草案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去年10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企业对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2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主要修改意见。

原草案第三条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的原则以及国家保障我国勘探、开发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国家安全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合作分享深海利益,应当作为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原则。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依靠科学”的原则比较宽泛,不宜作为勘探、开发的原则。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保护环境、和平利用、合作共享、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

承包者有勘探开发专属权利

新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规定,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专家、企业提出,草案第九条仅对承包者的义务作了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建议本法予以明确。有关方面还建议增加承包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还建议对承包者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作衔接性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专属勘探、开发权。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应当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还应当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汇交资料应向社会提供利用

新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规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向社会提供利用。

原草案第十八条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和实物样本的汇交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企业、专家提出,要求将所有资料和全部实物样本一律汇交,实践中难以做到,建议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向社会提供利用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受汇交的部门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进行登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承包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有关资料、实物样本等的汇交,适用前款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研

新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增加国家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方面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企业提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技术装备研发及相关产业发展,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对此国家应予以鼓励支持。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提出,国家推进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合作共享机制,不仅仅是为深海科技研究、资源调查提供专业服务,还要促进深海科技研究、成果共享和公共服务。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记者 陈丽平)

(责编:刘茸、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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