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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资源勘探法通过:个人也可申请开发海底矿藏

2016年02月26日18:3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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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刘茸)今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闭幕会上,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下称深海法)获高票通过。这部法案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备申请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格。

勘探海底资源需经过两道申请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审批的重点则是视其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家海洋局即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而获得国家许可后,相应申请者还需取得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成为承包者,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这一道程序是依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一旦取得以上两道批准,成为合法勘探开发者,就拥有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的特定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同时受到国内法律和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

开发者和管理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根据深海法的规定,承包者的义务包括:应承担认真执行勘探、开发活动,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应承担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承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的义务,承包者还应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相关事项,并接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应的,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务院海洋部门需承担的监管职责则包括:监督承包者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包括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审批承包者转让勘探、开发合同或对其作出重大变更的要求;监督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接受承包者定期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对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定期检查。

环境保护参照国际公约 也有单独条款规定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介绍,本法对环境保护规定的原则是不低于国际标准。其中,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国际海底管理局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合同条款得到执行。在细节方面,法律在第三章规定,勘探开发者要对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区域情况,确定环境基线,对勘探开发行为对区域的影响作出评估。在此之上,还要制定一个监测方案,实时跟踪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还需要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另外,要把监测的数据做出记录,以便为检查提供依据。同时,法律还规定勘探开发者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除此以外,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也都有相应的制约性规定,如果违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立法背景介绍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任何国家、组织、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并要求缔约国对于本国的公民、法人、组织进入深海勘探开发要进行管控,这是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首要义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面积大约3.6亿平方公里的海域按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分成了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其中,国际海底也就是深海法中明确的深海海底区域,指各个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这部分区域空间极为广阔,资源极为丰富,目前已经发现的主要资源包括锰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也包括可燃冰,也就是天然气水和物。

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在严格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国际海底资源调查的同时,积极开展环境调查和评价,努力发展环境友好型深海作业工具,积极开展深海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研究,并积极履行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才的义务,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合作。

我国的深海大洋工作起步较晚,起步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我国曾先后组织开展了40余次深海大洋调查,航程超过100万海里,航迹覆盖三大洋;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这三类主要深海资源的四个矿区,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拥有深海矿区最多的国家;获批了56个具有中华文化特征的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提案,也遍布三大洋;构建了由“蛟龙号”载人深潜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深潜器和“潜龙号”无人无缆深潜器等深海调查技术装备体系;建成了国家深海基地,大洋样品馆、大洋资料中心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为大洋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国大洋事业的总体发展和先进国家、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深海资源开发的能力上,还需要继续努力。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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