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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让梦想照进现实

2016年03月30日08:48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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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部法律,民法典到底承载着怎样的光荣与梦想?在编纂过程中,又需要处理好哪些现实问题,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梦想与现实的统一,真正发挥民法典的功能?这都值得我们认真思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在党的政治文件中明确提出进行法典编纂的情形,历史上并不多见,这足可见编纂民法典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民法典何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至其影响力已超出法律范畴,上升为党的政治决定?作为一部法律,民法典到底承载着怎样的光荣与梦想?在编纂过程中,又需要处理好哪些现实问题,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梦想与现实的统一,真正发挥民法典的功能?这都值得我们认真思索。

  民法典的光荣与梦想

  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这在中国的法制建设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事件。这意味着,我们在各个领域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其中,我们在民事领域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些单行法对于调整各个具体领域的民事关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单行法的出台,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初期,快速发展变化的经济关系亟需一大批各领域的法律进行调整,而在当时的法制建设条件下,尚不具备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可以调整各领域民事关系的民法典。因此,“改批发为零售”、“宜粗不宜细”成为当时民事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一大批民事单行法纷纷出台,适应了当时法制建设的实际,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进入21世纪之后,尤其是随着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主干法律的相继出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制定一部涵盖民事各领域、统摄所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民法典,便成了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主要任务。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不仅可以在法典内部对各单行法进行梳理、整合,消除法与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和谐,更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步骤。

  二、彰显主体权利的重要载体。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对于主体权利的彰显与保障,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主体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都需要在民法当中体现。民法当中需要明确主体所享有的各种类型的权利,制定权利行使与保护的具体规则。无论是人格权、身份权,还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们通过民法中一系列的规则,可以清晰地理解自身所享有各种权利的类型、内涵、权利边界、行使保护等,这对于强化主体的权利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保障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从各国民法典的情况看,许多法典所蕴含的作用已经超越了法律规范本身,而更多地反映特定时代背景下一国或民族在民主斗争、经济发展或者权利保障方面的成果,如法国民法典总结和肯定了大革命的成果,确认和巩固了新的社会秩序,德国民法典则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之后,基于巩固资本主义生产成果所逐步制定出来的。因此,我们将要制定的民法典,必然也应该体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形成的成果,展现我们在民众权利保障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同时还应当体现中国特色,适当有所前瞻。

  三、数代民法学人的共同期盼。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进行了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这些起草过程或因当时的政治条件所限,或因民法典起草的法制实践尚不具备,均无果而终。数代民法学人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心血,甚至毕生都在期盼中国能够拥有自己的民法典,以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尽管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颁布了民法通则,并自民法通则之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基本能够满足民事领域的法律需求。但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国民法典,仍然是无数民法学者的毕生所求。

  民法典的梦想照进现实

  民法典是一个极为复杂、专业以及浩大的工程,编纂过程中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既要注重整体体例结构的协调统一,又要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体现实用性、科学性。笔者认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至少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处理好总则与分则、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从目前可以了解的情况看,民法典编纂基本上采取两步走的形式。第一步首先起草民法总则,作为统领民法典各编以及民事单行法的总体规定,第二步整合、修改现行各部门法,作为民法典各编。从体例结构来说,总则——分则的立法模式采用了德国民法的潘德克顿体系,这一体系讲求概念、规范的逻辑和严谨,要求总则是对分则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总则必须是严格意义上对分则的“提取公因式”。这一体系结构决定了我们在起草民法典时并不能完全脱离分则而起草总则。从工作方式上明确工作分步骤进行是合理的,但在实质性的研究阶段,总则和分则却不能截然分开。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二者的关系。民事单行法是在民法典之外调整民事关系的特别法,这些单行法也必须接受民法典所确立基本原则的调整。民法典尤其是民法总则需要确定能够适用于所有民事单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工作同样需要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注、研究民事单行法,而不能截然地将两者分开。

  二是与粗线条立法时代的告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在其上任后的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这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许多民事法律的制定情形已经大为不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各领域、各专业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粗线条立法的时代已经与我们渐行渐远了。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提高立法质量将是接下来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这两大任务都要求我们不断地使法律精细化,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具体规则的设计,要按照能细则细,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留给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能本次完成的,不留待下次修改法律。当然,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意味着会增加巨大的工作量,但我们不能因此而退却。也许,使命的光荣必然伴随着任务的艰巨。法律人应当迎难而上,奋力前进。

  三是立足当下中国实际,使法典好用、管用。中国的民法典不仅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还应当具有中国精神、中国气派。通过民法典的制定,更好地体现我们的民族精神,解决中国问题、百姓问题。比如,在具体规则的制定时,是完全借鉴发达国家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国实际,汲取之前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是更加注重法条规定的华丽、美观,还是注重法的好用、管用?笔者认为答案一定是后者。

  当我们翘首以盼编纂民法典这一多年的梦想照进现实的时候,每一个民法人都应当振奋精神,热切而不失冷静,充满激情地踏实工作,使梦想与现实更紧密,更有生命力。(袁家熙)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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