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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家庭暴力缘何成为国家意志?

2016年04月05日13:5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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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本身是公正的,但是立法人是有感情的。我们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是带着感情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以这样一句话开头。

  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阚珂曾到云南第一女子监狱调研,监狱方为了让他们全面了解监狱的工作情况,其间安排观看了服刑人员表演的一场短小的文艺演出。

  “这是他们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措施。虽然服刑人员演得很好,但我的心情却非常沉重。如果这个演出在大墙之外,那会是什么样的感觉?现在她们犯罪了,在这里服刑,这些人的孩子又在哪里?有没有人管?如果没有人管,缺少家庭呵护的他们会不会走上犯罪道路?”回忆至此,阚珂的声音变得低沉下来。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当中,但最后的后果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两个小时的采访时间里,阚珂至少5次提到这句话。

  “反家庭暴力是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事情。有人说,全世界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当有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极端的不幸。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成为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的法律制度。”阚珂说。

  家暴带来严重社会问题

  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这正是反家庭暴力法制定过程中追求的工作目标之一。

  “家庭暴力是旧社会的余残,是野蛮、落后的陋习,是与人类社会日益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是对人权的侵害和践踏,它既破坏了家庭和谐、和睦、幸福,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阚珂说起这段话时,稍显几分激动。

  30多年前的一次社会调查,让阚珂至今难忘。也正是那次社会调查,让他感受到了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多么严重。

  1983年,阚珂在作社会调查时,去了长春女子监狱。当阚珂和他的同学来到服刑人员的宿舍后,有一名年轻的女服刑人员见到他们就往后退,他的同学也非常震惊,因为这名女服刑人员是他教过的学生。问及入狱的原因,这名女服刑人员说是因为不堪忍受父亲的性侵,最终采取了极端手段。

  “由此可见,类似这种情况的家庭暴力是长期存在的。从那时开始,我就意识到,家庭暴力不仅给家庭造成了伤害,还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阚珂说。

  随着工作中调研的深入,这种认识也是愈发深刻。

  2015年,阚珂和同事一起去了南京女子监狱和云南第一女子监狱调研。在和一些女服刑人员的对话中了解到,因不堪忍受长期家暴,妻子以暴制暴,将丈夫杀死;有的是孩子帮助母亲把父亲杀死,孩子也犯罪;有的是家里的老人不堪家暴,父亲出手把女婿杀死……一些家庭中多人犯罪的情况更是让他感到震惊。

  然而让人更加忧虑的是,问题并不会随着这些服刑人员进入监狱而解决,她们的孩子在社会上缺少了家庭的呵护,也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国家立法预防制止家暴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修订时,都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其中。同时,一些地方也出台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的规定来制止家庭暴力。

  然而,尽管相关法律对反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我们接到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报警之后,到了现场也只能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在很多情况下起不到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那些施暴者由于我们在现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但我们走了之后可能又会殴打受害者,甚至打得更重,这就导致一些受害人不敢再去报警。”阚珂与同事在调研过程中,一些派出所民警向他们诉苦,感觉缺乏有效的手段来制止家暴。

  2008年,全国妇联在继续呼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也加强了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双方共同开展了有关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调研论证,并在2011年完成了论证报告。

  从2011年到2013年,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连续3年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2013年制定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了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该类项目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这个决定的精神,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3年制定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进行了调整。这是从1993年八届人大常委会以来,第一次在立法规划制定出来之后作出调整。在这次调整中,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由原来第二类的项目调整为第一类项目。第一类项目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2015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要求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要在8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也列入了反家庭暴力法立法项目,确定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如期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

  “由此可以看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是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的过程,是凝聚社会各界反家庭暴力共识的过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由过去的依靠地方性法规、相关文件来指导,上升为由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意志予以保障。”阚珂在梳理完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过程后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修改草案坚持三个原则

  阚珂介绍,从1995年开始,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呼吁持续了整整20年时间,在这个过程当中,全国妇联和有关方面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做了大量工作。其间,各方对于通过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均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仍有不同意见。

  “争论焦点在于,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能不能解决问题。换句话说,我们是制定一部倡导性、宣示性的法律,还是制定一部管用、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阚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家庭暴力界定难是立法的一大难点。

  “家庭暴力问题具有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导致的诸多状况,加大了立法的难度,例如,家庭矛盾、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之间的界限不太容易区分;有时受害人考虑到家庭的生活来源等因素,而不愿意让加害人受到处罚;公权力在什么时候介入等等。”阚珂说。

  2015年8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到江苏南京、徐州,云南昆明等地作了大量的调研。经过这些调研,逐渐在修改完善这个法律草案的思路上形成了三个原则,法律委员会按照这三个原则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一个原则,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实际。

  一方面,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按照这一原则,对草案进行修改之后,通过的法律就有这样的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些规定都表明了国家反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

  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对加害人要不要处罚,要听受害人的真实意愿。比如要对加害人进行拘留,受害人的意愿如何?有的时候是真心不同意,有的时候是碍于个人顾虑口头不同意,专门写上了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要对此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

  第二个原则,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

  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在继续体现以往其他法律中国家宣示反对家庭暴力的同时,还在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例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裁定形式作出,这样就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很好地进行了衔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此外,还规定有关单位发现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制度等。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接到相关投诉,给予帮助和处理。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状态时,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负责安置。这些规定,都明确了公权力介入的条件。

  第三个原则,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按照这样一个原则,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各方面都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上述三个原则,是在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的过程当中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所把握的,之后,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了报告,常委会认同这样的原则,最后通过的法律也是这样体现的。”阚珂说。(记者  蒲晓磊)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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