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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慈善法回应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呼声

2016年04月05日14:0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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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近日就慈善法实施答记者问时说,长期以来,慈善组织对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一系列国家扶持政策呼声强烈。对此,慈善法作出了详尽的回应。

  “例如,慈善法在慈善税收优惠方面明确提出,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捐赠方面明确提出,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等。”该负责人说。

  呼唤优惠税收政策

  慈善法出台之前,相关税法先后规定了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已经初步建立了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减免、进口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制度。

  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已经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社会捐赠量2014年突破千亿,建立的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与此同时,慈善捐赠标的日趋多样性,已经扩大到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经济发展的新产物。

  然而,随着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税收优惠配套机制不足等问题开始暴露,慈善组织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比如说,企业捐赠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企业如果捐得多了,远远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能够享受的优惠就显得不足了。”该负责人说。

  另外,对于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优惠在整体上没有形成统一制度,对扶贫济困这样更需要国家扶持的慈善领域还没有特殊的倾斜政策。

  高速发展的慈善事业,急需更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助力。

  专章规定税收优惠

  该负责人介绍,在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慈善法以专章作出规定,慈善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结转制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极大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该负责人对记者说。

  确保优惠政策落地

  为了使上述涉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财税等有关部门,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做好顶层设计。研究在慈善法和现有税法框架下,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推动出台加强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分层分步地推进和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确立利用税收来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强化税收杠杆作用的指导思想。

  其次,完善现有税收政策体系。根据慈善组织在办理税收优惠有关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资格认定等现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税收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原则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

  第三,建立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民政等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

  探索配套政策支持

  该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民政部在与其他部门联合完善税收优惠体系的同时,也将继续做好有关法规政策的配套制定工作。

  一方面,按照慈善法的授权,民政部要重点做好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落实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慈善组织不同的组织类型、规模能力和运作特点,做好、做实制度标准的设计并尽快出台。

  另一方面,民政部还要积极推动扶持政策的出台,除了继续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税收优惠,还要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探索慈善法首次提出的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支持政策以及在用地、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优惠。(记者  蒲晓磊)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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