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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法律应当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主管部门

2016年04月28日00:01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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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刘茸)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时,不少委员提出,法律应当更加明确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主管职责。

陈昌智副委员长认为,第6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一句,可改为“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是综合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

盛光祖委员提出,第7条文义上有交叉,他建议应当在各部门按职责管理的基础上,由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广电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管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草案第7条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责任部门的表述是:“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王其江委员对此则建议,应当修改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他认为,第6条已经规定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而具体职责也涉及民政、体育、规划、建设等部门,可以涵盖新闻广电出版部门,而且也应防止职责交叉产生的低下效率。

龙超云委员进一步提出,对第43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直属责任,同时纳入到本级财政预算”,可增加“国务院要根据国民经济和国家公共文化发展需要,建立全国公共文化财政投入的基准比例”,因为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相差很大,很有必要建立指导并且衡量各地公共文化财政投入的全国统一尺度,既是对贫困地区政府一种相应的刚性约束,同时也为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提供量化的依据。

车光铁委员也建议,用刚性条款强化各级政府的主导责任,而不是依赖缺乏强制力的、倡导性的条款。他也提出,要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增加如“每年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以确保财政投入。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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