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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动物保护需厘清的三个问题

2016年04月28日12:20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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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 陈俊松

  4月26日,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发表了一则声明,称“418湖北工业大学保卫处碾压撞狗”事件中所有涉事保安都已被停职。这个结果虽然并非唾手可得,事件也总算是“圆满”解决了。

  人类在自身生存有充足保障后,“生存权”的外延就会扩散到其他物种,最先“获益”的就是动物。普通人被宠物“萌化了”,自然保护区尽力为野生动物创建宜居地。

  然而公众的动物保护观念中也存在诸多误区,谁该保护、怎样算违法等问题还有待厘清。

  哪些动物必须保护?

  人类保护动物主要是维护物种多样性,进而保护人类自身。动物个体的死亡是必然的,种族本身却可以繁衍生息。人类自身资源有限,只能设置优先等级,于是濒危野生动物被优先保护,其中又会分为一级、二级等级别。

  针对这些动物物种的行为有严格法律限制,非法捕猎、买卖、食用都可能构成犯罪。大学生贩卖燕隼蛋被判十年半因此有法可依,并不冤枉。

  需要保护动物的范围具备鲜明时代性,物种资源和栖息地会随生态环境变化和保护措施而改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就拟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比如已有百万头的梅花鹿,这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而假如一个物种完全没有灭绝的担忧,部分人刻意保护该物种的个体就很可能打破食物链,对其他物种带来威胁。

  试想一下,若地球上所有人都成“猫奴”,家猫野猫恣意繁殖,那就是鸟类和小型哺乳动物的末日。事实上,猫的威胁已经显现,为了保护当地濒危物种,澳大利亚就已经规定在2020年前要消灭200万只野猫。

  哪些行为应受谴责?

  动物物种不濒危,个体就不能得到“特殊关照”,但并非意味着个体就完全不能享有一些“权利”。文明化进程使人类不能以“丛林法则”来对待人与动物的关系,如同部分动物肉制品渐渐淡出餐桌一样,一些对待动物的残酷行为也被认为是冲击人类底线。

  人类并不反对将一些动物“物用”,只是情感联系要求给予这些动物相对舒适的环境和体面的离去方式。

  近年各类虐待动物的事件频频曝光,活杀鳄鱼表演、高跟鞋虐杀小猫等,每一件都冲击人们的同理心,引起强烈愤慨。每到此时,舆论便会呼吁对普通动物的保护立法,学习相关国家的立法先例,将施虐动物违法化。以残酷屠杀为乐的杀戮欲与文明格格不入,也无法“物用”,理应得到惩罚。

  另一方面,裹着善意外衣的盲目放生也应控制。放生背后非法利益链早已被多次曝光,善男信女明天准备放生,投机取巧的人今天就去买甚至是非法捕猎动物来卖给他们,堪称“订单式”买卖。于是为了放生鸟类,林子里的鸟反而落入网中、无巢可居。

  盲目放生还会因放生地不符合动物栖息条件而变成“杀生”——或放生动物难以存活,或影响其他动物生存环境,破坏原有生物链。

  1992年开始实施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就考虑限制此种“以善之恶”,条例里提到违规放生的,林业部门可以责令捕回,一些代表和专家也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就放生做出强制性规定。

  爱心的“群己权界”在哪儿?

  在动物保护领域中,最直观、最具冲击力的是“救助个体”,看到一只流浪狗从骨瘦如柴到“膘肥体壮”足以在社交网络中得到广泛情感共鸣。

  宠物猫狗因与饲养人形成了情感依恋,部分人对个体意义上猫狗的恶劣命运难以忍受,于是高速上“拦猫”“拦狗”、去狗肉节示威等案例频繁见诸媒体,其中不乏有抢夺等暴力行为。

  动物的“权利”由关爱动物者争取,“权利”争取又从来都会略显激进。但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爱心人士站在道德和情感的高度并不能阻止法律框架下的可为之事。

  人类历史发展给予动物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样也对人的私域愈加保护,人在私域里有自由做事的权力,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容侵犯。“群己权界”在法律框架下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动物保护者还需好好安置自己的爱心,不让其“出界”,更不能触犯法律法规。

  和部分人类群体争取权益的进程类似,动物保护者能够推动民众意识转变和立法的关注,动物因此能够越来越“有尊严”。但与其越界拦车,不如更务实地普及保护动物的概念,寻找动物安置的科学方法,同时,避免被以爱心之名大获其利的人所煽动。

(责编:刘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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