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29日00:07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刘茸)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新近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第18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将民法通则规定的10岁年龄限制下降到了6岁,这一条在审议中引起众多委员“开火”。
苏泽林委员认为,民法通则把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满10周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进入了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二是,满10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
从10岁降为6岁,意味着从小学生降至幼儿园阶段,苏泽林委员认为,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
赵德明委员提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将来没有司法解释,或者不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就很容易在实践中引起歧义,裁定比较困难。“打个比方说要是父母离婚选跟谁,就属于与智力和年龄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这可能与6周岁不太相符。”
严以新委员认为,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年龄标准从现在的10岁调整到6岁,考虑当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所提高,就降到上学的6岁的法定年龄。这一步是不是走的快了一点?他建议调到8岁。许振超委员也建议,年龄问题要好好论证一下,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说明6周岁足够承担,不能把沿海地区发达地区的一些“神童”的情况概括到全国。
许为钢委员认为,6岁孩子的认知辨识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不行,即使是纯获利的表态也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没有这个能力。
他同时也对以劳动收入是否为生活来源划分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做法提出异议:“经济收入并不能说明这个人对他自己的民事能力的控制能力,只能是一个偿还能力,是经济上的,依据经济收入来划分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