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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民法总则监护权规定:拓宽范围虽好 还需细则配套

2016年06月29日00:08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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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刘茸)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新近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一草案对现行监护权的问题做了不少修改,规定了监护权的重新制定,并允许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监护人,以利于在当前监护人选择面不宽的情况下扩大选择范围。

如草案第25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也可承担监护权。

但针对这一条,罗亮权委员担忧,现在许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能力弱化,无法承担代为监护的职责,这一条款很可能难以落实。何晔晖委员也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

王刚委员从一个特别的角度提出了疑问:“现行的体制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特别是6岁到10岁之间的孩子们,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最近这几年,农村的小学包括初中都采取了寄宿制,这9年时间里,一个星期只有周末,或者寒暑假时间孩子与父母在一起。”他提出,大部分时间的实际监护职责落在学校上,但草案中没有说明学校能否监护,权利如何取得与赋予,他建议监护权相关条款应当能覆盖这一情况。

任茂东委员建议,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启动问题作出更加具体规定,因为随着我国老年人的增多,老年痴呆病人也在增多,年轻人的负担在加重,草案第2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如何可操作性启动没有规定,就有可能出现监护人滥用职权,相对人受害、受苦的问题。

李连宁委员则提请大家注意一个问题:会不会有人为了规避收养的复杂程序,而采取这种监护程序,只要经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他就可以取得监护权,有了监护权,他就可以把孩子带走,带到城里甚至带到国外?如何处理好监护和收养的问题,他建议还要再斟酌。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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