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2日电(记者 刘茸)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以15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会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针对“放生”相关条款表示,放生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但也不能随意放。
根据修改后的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的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
严旬表示,把活的野生动物放归到自然界里,法律中是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放归,一个是放生。
放归更多的是体现在科学研究,通过人工繁育条件使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增加。比如国宝大熊猫是濒危物种,多年来我们的一些科学机构通过人工繁育突破了“三难”,使人工种群大熊猫数量有很大的增加。这几年,也在选择比较好的大熊猫人工种群的个体,经过野化培训,选择一些适合它生存的地方放归。
此外,我们国家的特有动物麋鹿,上个世纪已经在国内灭绝了,但是在国外有一个种群,我们又从国外重新引入这个物种,经过保护与繁殖,人工种群逐渐扩大,也选择了它原生的这些地区放归到野外,来增加恢复特有物种的人种种群,建立成野外种群,这也是一种经过批准的放归。
他认为,放生就是普通老百姓为了做善事,把生灵放到野外,同样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的发生,比如巴西龟和一些鱼类,对这种放归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给予刑罚处理。
另一种则是老百姓放生一些当地物种,同样不得随意放生,而且不能对当地的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这种放生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如果本地物种随意放生,比如大量放生蛇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是把人家饲养的动物咬死了,那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多是民事的责任。
另外,在一些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伤害人身安全和财物后的补偿条款,此次修法后也进行了修订。严旬介绍,1988年版本的法律要,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现在考虑到许多地方,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为保护野生动物做出了很多贡献,这部法律扩大了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不仅仅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且把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列入到补偿范围。
换言之,今后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动物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可以按照当地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条款,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