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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规定:五大类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016年08月16日08:34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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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提出违反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乱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划定生态红线范围

  记者注意到,规定对生态红线的划定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五大类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一是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二是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旅游功能保护区;三是海岸带自然岸线及邻近海域;四是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潟湖等;五是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

  同时,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和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其中一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为具有极重要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以及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至少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野生近缘种分布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区域。未纳入一类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违反规定或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提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线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违反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有六种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二、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三、未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四、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举报的;五、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政府动态监管设举报电话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平台,开展定期监测与调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划定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开展日常巡查,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区联合执法,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不得以非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不受理举报。

  对于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届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记者  邢东伟)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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