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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费改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征税

2016年08月29日13:4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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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今起召开,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今日在会上就此作说明,指出该法的重点目的在于将环境保护费“费改税”,同时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

现行环境保护领域收费的主体是1979年通过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费,经由2003年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细节进行了完善。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达500多万户。

楼继伟表示,与税收制度相比,现行排污费制度仍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有必要由费改税;但为了实现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仍根据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整体变化不大。

根据该草案,未来的环境保护税将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集中污染物或垃圾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需纳税。

征税对象则包括四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自征税起,不再征收排污费。

该草案另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

楼继伟表示,由于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地方可以该表中的税额标准为基础,上浮税额,决定上浮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包括:农业生产(除规模化养殖)排放污染物,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排放污染物,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排放物,其他情形。

(责编: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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