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赵恩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日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再次提请会议审议。
明确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交通保障
草案首次对国家海外军事行动交通保障问题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他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休整提供协助。”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货物等出镜入境提供相关便利。”
明确国防交通主管部门
草案第四条规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草案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了战区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的职责。近日,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后期保障部提出,目前军队体制编制正处于改革调整期间,相关机构职责尚不明确,为给改革柳处空间,建议对战区的职责不单列一款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后期保障部共同研究,建议删去第四款的规定,将军队有关机关的职责纳入第三款,将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此前审议的草案第三条对国防交通应当遵循的方针对了规定。有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应当在本法中进一步体现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精神。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编制国防交通规划的要求修改为“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促进融合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