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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法二审 有委员建议修改民用运载工具相关条款

2016年08月29日21:40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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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李楠楠)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国防交通法二审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防交通法对于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加强国防交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防交通法草案二审稿比较完善、准确,成熟。

董中原:立法应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审议中,董中原委员建议,第四十条修改为“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理由有三:一是市场体制的交易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因此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对价。二是对于国防运输不同于民事运输的因素,诸如运输难度、运输风险等,应当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测算和评估,给予相应的对价,这些实际上是属于市场价格的一部分。三是如果立法明确规定“不低于市场价格”,而又没有规定可以高于市场价格的界限,很可能为某些团体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创造条件,容易滋生腐败。立法应当抑制少数人的利益,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尤其是绝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

张少琴委员也表示,第40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这个法律应该平战皆适用。和平时期,市场价格是可以确定的,战争时期,市场价格就很难确定,所以对战时的可操作性问题需要再斟酌完善。

杨震:对军事相关基础设施应有安全保密意识

杨震委员提出,对国家跟军事相关的基础设施应该有安全保密的意识,但是通篇的国防交通法中没有看到加强这个领域的保密义务的规定。至少在第二章国家交通规划总原则中要增加保密的原则,至少规划是一个重要的资料要有保密的规定,这和普通的民用不一样,要增强保密的意识。 龙超云委员也建议在文本中把国防交通信息基础建设、国防交通大数据的要求体现到法律中,进一步强化国防交通信息化、数据化建设的法律保障。同时在法律中明确地方民用交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当中要贯彻好国防的要求。

罗清泉:应考虑通过改造来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

罗清泉委员称,草案对建设交通工程设施应该贯彻国防要求,规定得比较明确,考虑得比较全面,这是必要的。但是还应该按照“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要求,考虑利用现有交通工程设施,在国防交通规划的指导下,通过改造来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这方面空间很大,采取这样的措施,可以用较小的投入,较快地提高国防交通的水平。因此建议草案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龙庄伟:民用运载工具不要在平时也要贯彻国防要求

龙庄伟委员则对国防交通法草案第4章民用运载工具提出意见。他称,不能要求平时就提出民用运载工具的建造就要贯彻国防要求,这样无形之中加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不是平战结合,不是军民融合。因此,建议对第四章整个写法考虑把这个精神从里面去掉,民用运载工具不要在平时也要贯彻国防要求。 

(责编: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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