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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审议刑案认罪从宽试点方案 委员呼吁出台细则

2016年08月30日07:50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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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刘茸)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许多委员赞成该方案实施,但指出目前方案仍有许多过于抽象之处,实施时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很可能被钻空子,并呼吁制度规定应有细则。

万鄂湘副委员长在肯定该方案时提出,草案解决了一些外国同行提出的“走过场”问题。“就像表演一样,上来就是检察官说了一大通,辩护人员也辩护了一大堆,最后被告还是认罪了,请求从轻处罚。外国律师、法官说你们这样审判有意义吗?审了那么多都是人家认的事情,这就叫走过场式的审判。而我们的试点方案就是针对这种浪费司法资源、司法效率不高的一个很好的对症药。”

许多委员针对规定细节提出建议。罗亮权委员就认为,对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地供述罪行的情形,应当规定,认罪认罚后发现漏罪仍可追诉,同时要特别防止产生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

他还认为,被告人所有的认罪认罚情节、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当庭认罪,应当统一为强制性法定考量情节,即如果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都“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官在判决时必须适用,以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李连宁委员说,对目前试点有一个担心:“处理得不好,就容易导致现在整个办案体系从重证据转到重口供的导向上去。因为有了这个鼓励,当事人也认罪,也认罚了,办案人员就不再尽心尽力去查办案件、收集证据,可能导致办案的惰性。”他建议,应把握好该试点的导向。

方新委员说,速裁试点原来是适用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的案件,新的试点则将其扩大到三年以下,应当对范围有所限制。他认为,试点方案中对适用的条件、从宽的尺度应该有更明确的规定,如果这个方案难以更改,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有一些重罪是不是认罪认罚了就可以从宽,这会不会出现‘花钱买刑’的问题?”他指出,“在适定刑期内从轻是一种从宽,减轻也是一种从宽;实刑变成缓刑是从宽,免除还是从宽。所以应该对从宽的尺度、底线有规定。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出现腐败问题。另外,有一些刑罪太从宽了还能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

郎胜委员也持类似观点。他举例说,一些惯犯累犯多次被判刑,即使认罪认罚了,考虑到他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不一定从宽,即使是一些比较轻的犯罪,长期横行乡里、欺负邻里,如果从宽了,刑罚的警戒作用、对社会的保障作用以及给人民的安全感方面是否有好的效果,这些都要综合考虑。

列席全国人大代表崔世平也提出,犯罪是有成本的,但是如果从宽,那么成本就减低了,应该对多次累犯、重犯是否应该由从宽变成从严,不然每一次犯罪都认罪,判得最轻,反过来是鼓励犯罪。

许为钢委员建议,对社会危害巨大、社会情感难以宽容的犯罪嫌疑人,即使认罪认罚,可能在处罚上也不能从宽。建议从对社会危害相对比较轻一些的、社会情感比较容易接受宽容的刑事犯罪先进行试点,逐步推进:“总的来说,在我们国家,当前民众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认为我们对犯罪行为打击不够,要考虑到全国民众的心理感受。所以,我认为,试点是可以搞的,我是赞成的,但是不能不分犯罪类别、全面地铺开试点,应该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社会民众的宽容程度、认同程度。”

乔晓阳委员建议,应当对这一试点与两年前开展的速裁程序试点之间的关系交代得更清楚。刘政奎委员、王明雯委员等多位委员也持类似意见。

(责编:李楠楠、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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