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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开征环境保护税

2016年08月30日15:5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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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税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今天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第一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费改税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环保税的立法原则正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1979年,我国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楼继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

  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草案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

  此外,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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