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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事故到底应罚多少?委员:30%太少了

2016年08月31日20:43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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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刘茸)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正案草案。

此次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了30万元的罚款上限,要求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损失20%和30%的罚款等。

在今天的审议中,不少委员认为,尽管处罚力度已经加大,但许多规定还应进一步细化,确保无“漏网之鱼”。

吕薇委员建议,对“一般或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20%进行罚款,重大事故按照30%计算罚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将赔偿和罚款区分开。“按道理说,肇事方有责任做一定的清理,如果他不负责清理的话,这20%、30%的罚款恐怕太少了。”她认为,应参考一下BP公司在造成墨西哥湾环境污染后不仅被处以罚款还被责令清理的处置方式。

范徐丽泰委员提出疑问,20%-30%的数字是如何确定的?她认为,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当地老百姓应得的赔偿和修复环境所需的费用等因素来确定罚款,这些费用加起来一定超过20-30%

贺一诚委员也询问:“前面已经有处罚个人责任的50%定义,为什么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不能达到50%的定义?”他认为应当提高上限,具体裁量再界定实际罚款比例。

陈昌智副委员长认为,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的20%-3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40%或者30%-50%计算罚款。

王毅委员则建议,应在修正案中加入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表述,该制度已经在部分省份开始试点。他认为,开发海洋资源造成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不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履行生态修复责任,采取工程措施、资金补偿等方式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许振超委员主张,对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洗舱、冲洗等污染排放,要加大处罚力度,因为这种行为污染非常严重。

任茂东委员呼吁,应当加大民事赔偿的责任力度,而不是沿用现在这种以行政罚款解决问题的思路。“应当根据‘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的思维逻辑来重新设计保护制度,不能就现在‘这种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的逻辑思维来做规定。”他以日本关门海峡漏油事故和自己亲身经历为例,说明民事赔偿累积下来的效果对肇事企业可以形成足够的威慑,而行政罚款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导致钱越花越多,国家财政无法承受。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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