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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散襄军

2016年09月14日14:3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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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党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当前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里简要介绍我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主要做法。

一、牢固树立党的意识,自觉保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

一是保证党对立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到党的全局工作中来思考、谋划,自觉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从地方立法角度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二是保证党对立法工作的思想领导。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自觉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的要求,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三是保证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党中央领导下,天津市委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和支持立法干部队伍建设,定期讨论研究地方立法计划,确定地方立法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审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规草案。

二、健全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党领导立法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向市委请示报告地方立法重大事项范围。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的法规草案;落实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需要地方立法作衔接的事项;立法中涉及经济社会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立法中涉及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市委决策等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都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按照市委的意见要求开展立法工作。二是规范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要经党组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采取书面方式报告。三是法规草案修改中的重要问题,与市委领导同志请示沟通。涉及重大立法思路或者法规中重要制度设计需要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制委、法工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专题研究报告,经党组同意后,专送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得到市委领导同志同意后,再组织法规草案的具体修改工作。

三、健全党组工作制度,发挥党组在人大立法工作中领导核心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肖怀远同志多次主持党组会议研究立法工作,对立法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各项要求,确定立法工作思路,制定好立法计划,高质量地完成市委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在立法工作中把好方向、管好大局、保证落实。二是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组充分发挥凝聚各方智慧、协调各方力量的作用,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求大同存小异,妥善化解意见分歧,确保立法的正确方向。三是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立法工作队伍,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筹建市人大立法研究所,成立地方立法学会,为立法工作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四、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

一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的工作中心谋划立法工作。根据中央和市委改革发展重大决策,及时发现地方性法规中与改革发展决策不一致、不适应、甚至相抵触的规定,启动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又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及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二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市委确定的工作中心和重点任务,统筹制定并实施好立法计划。积极探索和实践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以及联合起草方式。完善法规案审议机制,实行立法情况说明会、分组审议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健全审议意见的吸收采纳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大代表能够经常深度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每年的市人代会都安排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通过。实行人大代表分专题参与立法工作办法,设立代表参与立法微信平台。三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立法工作。深入推进开门立法,积极探索立法协商,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制度,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大力改进立法调研工作,综合运用蹲点调研、典型案例、暗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立法所涉及的实际情况。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创设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规范制度。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总结我市三十多年地方立法的实践,全面梳理特色立法项目和工作制度,研究其中的规律性,并将它们作为贯彻修改后的立法法、修改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重要内容,努力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最近,天津市委正在组织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研究起草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具体措施。我们从人大的角度进行了一些考虑,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建立健全市委决策与立法决策衔接机制、市委领导重要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制、党委领导下的立法协调工作机制、立法人才保障机制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讲话要求,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进行。(会议材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提供)

(责编:刘茸、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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