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将建立健全专家参与立法机制作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着力点,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促进地方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一是建好平台,实现专家参与立法的有序化。经过多年实践探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搭建形成了多平台、多渠道的专家参与立法途径。199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与高等院校的合作机制,联合浙江大学成立有固定编制的浙江法制研究所。2005年,又在全国率先组建了由法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地方立法专家库,共有80余名各个领域的专家成为专家库成员,建立了系统规范的专家参与立法制度。2013年开始,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进行合作,委托开展较大的市报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2014年开始,为进一步发挥语言文字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立法用语规范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选择省内外10余位法学编辑、法律语言专家等建立了语言文字专家名录,实行法规草案审校工作机制。通过这些平台,将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专家有效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专家的专业优势,实现专家参与立法的有序化。
二是创新形式,实现专家参与立法的多样化。我们以需求为导向,以发挥实效为目标,不断创新形式,形成了多样化的专家参与立法机制。针对立法中的专业性问题,组织专家座谈会、论证会。针对立法中的疑难问题,委托专家开展立法专题调研评估。针对立法中的相关理论问题,组织专家开展前瞻性研究。此外,还建立了法规起草小组制度,要求每个法规都要成立由立法工作者、实务部门工作者、专家和人大代表等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并要求专家全面、深度参与法规起草过程。专家参与立法形式的多样化,充分调动了专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理论知识与立法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是由点及面,实现专家参与立法的全面化。我们从最初的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座谈会开始,逐步发展到立法各个阶段都有专家参与立法。在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和立法计划时,举办专门的专家论证会对法规项目进行逐项研究。在法规起草阶段,建立法规起草小组,邀请专家全程参与。在法规调研修改阶段,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实行法规表决前评估制度,由专家综合考量、预测法规出台后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以及实施效果。在法规清理阶段,委托浙江省社科院等机构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提出清理方案。专家参与立法的全面化,有效地弥补了立法机关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有利于增强立法的合理性、科学性,促进提高立法质量。
四是建章立制,实现专家参与立法的规范化。我们注重推进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地方立法专家库工作规则》、《关于本届立法工作中发挥社会机构作用的若干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实现了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我们在专家参与立法方面虽然有了一些进展,但也存在系统性不够强、参与度不够深、机制不够健全和实效性不够高等不足之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修改后的立法法也对加强专家参与立法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新要求都需要地方人大在立法实践中予以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开展探索,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构建分层次、多维度、全方位、有重点的专家参与立法平台。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建立健全“两库一机制”的专家参与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专家参与立法的职责、任务和要求,规范专家参与立法的行为、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专家所具有的优势,弥补立法机关的力量和智力的不足,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民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成效。
二是构建工作体系。主要是建立以“两库”为基础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体系。“两库”是指立法参与专家库和立法参与机构库,前者由专家个人组成,后者由社会机构组成,并进行分层分类。立法参与专家库定位于搭建专家个人参与立法的平台,主要是整合专家信息资源,吸收立法相关的各个领域专家参加,方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专家。立法参与机构库是有能力、有条件参与立法工作的各类社会机构的名录,强调机构的整体参与,注重发挥机构的整体优势和效应。
三是完善参与方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立法中可以由专家参与立法的具体事项,并区别立法专家库和立法机构库中的专家个体和社会机构参与立法,完善“请进来”和“委托出去”两种途径,完善参加法规草案起草小组、接受委托开展论证评估、接受聘任担任立法顾问以及应邀参加立法活动等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形式,形成常态化、固定化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模式。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围绕“两库”的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一整套的工作机制,包括制定立法参与专家库和立法参与机构库的工作规则,明确“两库”中不同层级的专家和各类社会机构的资格条件、工作程序和职责任务。完善专家参与立法的委托聘任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工作报酬、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还要建立健全“两库”成员的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专家意见的运用和反馈机制以及专家参与立法的相关保障机制等,从而确保“两库”的顺利有效运行。(会议材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