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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引领推动改革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建鸣

2016年09月14日14:39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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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近年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围绕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全面深化改革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

(一)立法功能上,从规范保障向引领推动转变。一方面,法通过指引、强制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体现规范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法通过设定价值目标引领实践、促进发展,体现引领推动作用。可以说,改革发展促进了立法理念转变,推动了立法机制创新,催生了立法引领功能。

(二)立法决策上,从经验总结向科学前瞻转变。地方立法一直注重总结实践经验,使主要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做到务实、管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要求准确把握立法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加强立法预测和前瞻,使立法合乎未来的发展趋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立法方法上,从注重稳定向适时变动转变。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是法治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关系处在变动之中,与此相适应,立法呈现出适时变动的特点,要求我们协调好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间的关系。

二、湖北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的主要探索

(一)加强改革综合立法,凝聚改革力量。推进改革发展,归根结底要靠法治,通过立法明确改革方向,凝聚改革共识,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出台了《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坚持以促进改革为出发点,明确了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的目标和任务。同时,把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作为立法的主要着力点,对资源、生态环境等作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2016年1月,进一步出台《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建立改革的保障激励机制、免责纠偏机制,“容错护幼不赦罪”,鼓励改革创新;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建立网上统一审批平台、举报投诉平台,促进转变政府职能。

(二)加强创新领域立法,增强改革动力。发挥立法引领功能,关键是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解决改革原动力问题。2015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促进事权、责权的统一。对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企业设立、变更等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章审批、四证联办”,建立高效便利的服务体系和良好的营商环境。2016年7月出台《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按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扩大高校、科研机构自主权。高校、科研机构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研发团队可以进行转化;研发团队取得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的,在科技成果处置后报所在单位备案,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三)加强生态和民生领域立法,关注改革焦点。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要关注改革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解决人民群众重大关切。为加强水污染防治,2014年初,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政府责任,对污染行为实行“按日处罚”、不设上限,以“重典”治水,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2016年初,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政府主导、共同治理,明确土壤污染预防、控制、修复措施和机制,同时加强责任追究,确立最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这是国内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2016年初,还出台了《湖北省价格条例》,完善定价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定价与政府定价监督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推进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四)及时修改相关法规,适应改革需要。近些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地方法规清理工作机制,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先后多次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同时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铺平法治道路。

三、立法引领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方面,要把握好改革立法与法制统一的关系。以立法解决体制机制问题,要注意地方立法权限,不能以改革之名,踩法律红线。另一方面,要把握好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关系。立法与改革相伴而生、相辅相成。这要求立法先行,在党委决策后,及时制定相关的法规,引领推动改革,支撑改革。同时,立法可以为改革决策提供有力的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二)立法引领改革的实现路径。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性改革立法。通过明确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给出改革发展的“路线图”,形成各方合力,做到“定向”、“定心”、“定力”。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领域改革的立法。通过立法,把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结合起来,引领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

(三)进一步提高引领性立法质量。要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做到战略性、纲领性和针对性、操作性并重。同时,要有较强的前瞻性,保持一定的张力,为改革留有必要空间。(会议材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提供)

(责编:刘茸、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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