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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  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郑 洪

2016年09月14日14:4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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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愈加凸显。现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实践作些介绍,与大家交流。

一、成效明显——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遵循“应备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和纠错工作。通过探索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与各区县人大联动,开展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项评议,推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合法性审查及文件公开制度,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新机制,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全覆盖。

一是着眼有件必报,做到应备必备。目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已囊括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市高级法院指导审判和执行业务的文件和市检察院指导检察业务的文件以及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报备范围实现全覆盖,报备文件数量大幅增长。今年上半年文件的报备率和报备及时率均达到100%。

二是全面主动审查,做到有错必纠。专委、工委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所有报备的文件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的文件进行重点审查。做实同步审查,细化审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分类纠错。

三是发挥内审作用,筑牢合法关口。通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项评议,推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前置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步公文流转程序。政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经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查,不得进入局长办公会审议;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办公厅不启动发文流程、不安排上会审议。通过合法性审查机制,充分发挥内设法制机构功能,为文件出台把好关口。

四是推动全面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在去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评议中,市政府共清理出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6220件,但未上网公开的较多。市政府在整改时承诺“未纳入规范性文件库以及未公布、不可查询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坚持每月核查公开情况,及时通报数据,今年5月实现“存量”文件全部上网公开。对今年以来新报备文件,则实行收文一件核查一件,上半年“增量”文件也已全部上网公开。

二、开拓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扎实推进

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功能,我们有以下体会。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保证。重庆市委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市委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中专门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2015年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两次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专项评议工作的情况报告。2015年和201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连续两年纳入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重点工作。市委牵头建立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备案审查的整体功能。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要求市政府各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是注重机构队伍建设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保障。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8月正式成立,是隶属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副厅级机构,下设备案审查处,核定人员编制7名。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新设立了法律事务处,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文件审查处新增了3名人员编制。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门机构的设置率也达到55%。此外,区县政府的法制机构也扩充了备案审查专业人员。备案审查力量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环节。我市2009年出台了《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今年通过了《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市政府去年出台政府规章建立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备案、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制度覆盖面达到100%。我市初步形成了以《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为统领、《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支撑,市级部门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制度为配套的制度体系,织密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网络。

四是强化沟通协调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途径。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各个方面的配合与支持,我们从内外沟通、分级沟通、各环节沟通等方面下功夫,形成工作合力。既注重备案审查机构与其他专工委的沟通,又注重与各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通过处室工作层面、专工委负责人层面直至常委会领导层面与文件制定机关相应层级进行沟通,层层推进。在报备、审查、公开等各环节,定期主动沟通,提醒报备、交换看法、督促公开。通过全方位的沟通协调,密切内外联系,促进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五是适度提前介入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的有效方式。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不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定必经程序,但通过把握好介入方式、介入时机以及结论运用,能有效提升文件的制定质量,降低“带病”文件出台的可能性,减小事后纠错的难度。(会议材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提供)

(责编:刘茸、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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