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08:24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山东省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近日通过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助力撑腰。
决议指出,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增强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全面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执法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决议不仅对检察机关立足职能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指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根据决议要求,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破坏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事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发现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以及要求移送刑事案件有关线索和材料等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同时,决议提出,将接受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将之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对于拒不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决议明确提出,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通过听取专项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形式,督促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自觉接受检察监督。(记者 姜东良 通讯员 王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