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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二审:“六龄童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暂不修改

2016年10月31日16:44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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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刘茸)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始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二审稿。一审时,曾经引发众多讨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下调至六周岁”一项,在二审中予以保留,法律委员会特意就保留此项进行了单独的解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言的,意味着行为人所从事的一些简单民事行为在法律上有效,但还不能从事所有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一类人主要包括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正在审议中的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下限年龄下调至6周岁,这意味着从6岁到10岁的这部分儿童,过去被认为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连“打个酱油”也不是受法律保护的购买行为——变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跟自己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

但对这一条,有不少反对声音认为,6岁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也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

法律委员会在二审稿对此条“暂不作修改”的答复中表示:一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各国要采取措施尊重和保护儿童的自我意识。一些国家和地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或者七周岁,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就是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刑事领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责编: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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