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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再修改:在接受社会监督方面细化规定

2016年10月31日16:4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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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刘茸)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始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第二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修改情况的报告,此次的修改内容总量不大,主要是采纳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的建议,增加监督方面的内容。

此外,报告还提出,对红十字会性质、管理体制方面内容的修改,建议等到党中央关于红十字会的改革方案出台之后再进行。

就社会监督方面,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相比一审稿,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措辞上略作调整,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同样进行了措辞上的调整,将原本的“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改为“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幅度相对较大。例如,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的列举,加入了“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为全新加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责编: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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