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16:50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赵恩泽)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方便公众利用,建议将公共文化设施的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同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有关方面意见,将美术馆、职工书屋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同时,在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基础上,针对现实存在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化问题,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为倡导文明有序的行为方式,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公众在使用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备和物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或优惠开放做更为细致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有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也应当向社会有序开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条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