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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初审:政府应依法公开核安全信息

2016年10月31日16:53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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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赵恩泽)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云川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张云川说,近年来,鉴于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优势,我国正努力发展核能产业。截止今年6月底,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有31台,装机容量为2969万千瓦,在建机组有23台,装机容量为2609万千瓦,目前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予以规范。

张云川表示,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涉核领域的法规和规章,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仅有一部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角度加以规范的法律。有关核安全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与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均未作出规定,不能适应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完善有关核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草案即担负这样的使命。

张云川表示,通过制定核安全法,可以进一步理顺对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实现运营和监管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核安全立法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坚定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为了强化核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和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督,保证草案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在第一章规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上,草案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对信息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草案专设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政府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权、责任,检查内容和方式。同时,为保证草案中各项禁止性、限制性和义务性规定的有效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设施运营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及为之提供各项服务的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内容。

(责编:赵恩泽、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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